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
2024年5月15日(含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凡在我市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2%的购房补贴;新购买新建车位(库)的购置人,给予车位(库)总价款3%的购置补贴;对售出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年内售出原自有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2%的购房补贴。以上补贴标准,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补贴政策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由新建商品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各属地结合辖区实际出台配套细则和认定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域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购房时,可同步发放家居家电消费券、汽车消费券、加油充电消费券、餐饮消费券、超市百货消费券等。鼓励房企加大优惠力度让利购房群众。
在本市以合法方式取得商品住宅性质房屋所有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二、优化销售政策
市区商品住房项目不再执行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由企业自主销售。全面取消楼层差价限制,优化价格调整机制。优化调整企业自持商办比例政策。支持竞自持租赁住房整体转让。支持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对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办公用房的,按照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助。优化车位(库)与住宅同步销售政策、车位(库)增购政策。
三、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
全面实施房源核验,规范房源发布。优化资金托管,保障交易安全。深入推进带押过户,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发挥二手住房互换平台作用,落实互换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帮助有需求的群众便捷交易。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居民换购住房。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四、支持“卖旧买新”
指导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新房与二手房便捷换购通道,帮助购房群众“以旧换新”,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鼓励合房租赁公司等国有企业,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安置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丰富房票房源超市等。
五、推广房票安置
搭建房源超市,支持房票跨区域流通。开发房票系统,规范房票核发、使用、兑付。落实优惠政策,给予购房奖励,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对刚性和改善性需求家庭,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7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12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84万元。
七、动态调整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在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符合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条件时,及时按程序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八、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九、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
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重点区域发展。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住宅供给。优化控规导则,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管理要求。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规则,提高住宅得房率。
十、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
坚持以需定建、职住平衡、分类保障,有序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实行现房销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人才安居落实我市已有的人才安居保障、人才购房补贴等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着力满足我市引进各类人才的刚性住房需求。
二、加大购房补贴力度2024年5月31日(含)起至2025年5月31日(含),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在我市市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下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本市户籍多子女家庭在我市市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对售出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或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年内售出原自有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以上补贴政策不叠加,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不与其他购房补贴政策(含房票政策)重复享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房屋所在地的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 按3:7比例分担。
三、优化调整销售政策取消楼层差价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一房一价。优化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及网签备案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备案价格与网签价格的差价。有力有序推进现房销售。
四、促进二手住房交易深入推进带押过户,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第28号公告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相关要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六、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力度。继续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属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上浮20%。多子女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上浮20%。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除首付比例、利率、多子女家庭政策外,其余参照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使用政策执行。
七、加大信贷要素保障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 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八、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本市市区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区、开发区的住房情况(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实际管理范围认定),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办理商业贷款。
九、支持“ 以旧换新”指导开发企业、行业协会、二手住房产权人探索建立新房与二手房便捷换购通道,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组建“ 以旧换新”换购联盟,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收购的二手住房可以用于租赁住房。支持房票持 有人用房票“ 以旧换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十、鼓励购买新建商品房用于安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规定可享受不超过25%的房票安置补助,同时房票可转让流通。新启动的征收项目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和限价回购商品房 ,鼓励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团购方式购买 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扩大房地产有效需求。
十一、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引导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低碳、智慧、安全住宅,推广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住宅、立体生态住宅建设。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优化调整建设项目部分规划指标和计容规则,有效提高得房率。
十二、探索购买部分产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探索购买部分产权的销售方式,通过合同约定,购房人可以先购买房屋部分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购房人可租赁使用,购房人购买剩余产权时已支付的租金可抵扣购房款。
十三、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国有企业收购的存量住房可以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退出公租房管理序列的房源,可以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结合保交房攻坚行动工作要求,支持国有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协商,适当收购部分在建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可以用作保障性住房。该政策由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上述政策可直接实施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已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按相应日期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需制定配套政策的,待配套政策公布后施行。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
2024年5月20日(含2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凡在我市市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对售出自有住房并在政策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以上补贴标准,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按5:5比例承担。2023年12月21日印发的《蚌埠市市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正常执行,两项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购房、家电、汽车消费联动
政策内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每户同步发放5000元家电或者汽车消费券,由市商务外事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鼓励房企加大优惠力度让利购房群众。
三、支持“以旧换新”
支持市蚌投、国控等所属国有房地产企业组建“以旧换新”换购联盟,建立新房与二手房便捷换购通道,帮助购房群众“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鼓励企业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丰富房票房源超市等。
四、推广安置房来源市场化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开发房票安置系统,搭建房源超市,支持房票跨区域流通,保障房票及时兑付。除在建或已纳入计划安置房项目外,原则上新启动的征收项目政府不再直接建设安置房。鼓励被征收人通过房票选购政府存量房源和商品房市场房源安置。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六、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区(管委会)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七、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蚌埠市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动态调整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八、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
研究制定高品质住宅实施方案,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住宅供给。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取消或优化阳台、层高及架空层计容等地方性管理要求。
上述政策可直接实施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需制定配套政策的,待配套政策出台后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施购房补贴。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 50%的比例发放购房补贴。其中:多子女家庭、进城农民、新市民及环卫工人、辅警、公交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城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 70%的比例发放购房补贴。
2.支持团购商品住房。对企业(单位)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5 套(含)以上的,每套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 70%的比例发放购房补贴。
3.支持人才购房。对重点产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等人才,继续发放人才购房补贴,补贴标准按《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淮房调〔2023〕1号)规定执行。
4.发放购房联动消费券。对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发放价值 3000 元的家居、家电消费券。除人才购房补贴外,其他购房补贴和购房联动消费券政策执- 1 -行时间为本措施出台之日起 1 年内。购房补贴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兑现,购房人持不动产权证、网签备案单、契税发票在政务服
务窗口办理。购房联动消费券由购房人凭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单或经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领取。上述 1、2、3 条补贴政策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购房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资金供给方式予以保障。
5.降低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6.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区、开发区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家庭,办理新购一套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7.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5 年以下(含 5 年)和 5 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 2.35%和 2.85%;5 年以下(含 5 年)和 5 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 2.775%和 3.325%。
8.优化公积金使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允许购房人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付购房首付;缴存人购房资金不足时,可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资- 2 -金不足时,父母、子女是共同还款人的,可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商品住房的契税和维修基金。
9.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我市年满 18 周岁,男性未满 55 周岁、女性未满 50 周岁,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均可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 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者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与职工缴存者享受同等权益。
10.支持商品住房“卖旧买新”。指导行业协会建立新建商品房与二手房“卖旧买新”房源超市,对纳入“房源超市”的二手房,引导中介机构优先“帮卖”,并降低居间服务费率。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新建商品房、二手房联动交易后,由新建商品房开发企业给予二手房购买人一定金额的装修补贴,并鼓励金融机构
给予放宽房龄限制、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额度等支持。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寿县、凤台、毛集实验区可参照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购房补贴
对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公寓)的购房人,给予商品住房合同价款或存量房总价款1%的补贴。
二、发放人才购房补贴
对入选我市“龙马”“骏马”“骥马”工程的人才,按“从新,额度控制”原则,给予博士生30-100万元、硕士生11万元、本科生8万元、专科生5万元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叠加享受补贴。
三、优化个人商业住房贷款中住宅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名下无成套住房,名下拥有的商品住房无房贷或已结清相应房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四、公积金支持政策
包括提高贷款额度、优化使用流程等方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因城施策、改革创新,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放阶段性购房消费券
鼓励进城农民、新市民、青年人来淮购房,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淮北市区(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房源项目库”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享受双重消费券优惠。本着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市住建局牵头建立“房源项目库”。
发放购房消费券。达成购房意向后可领取一张价值10000元的购房消费券,由开发企业按等额房款予以抵扣,具体实施细则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住建部门制定并落实。
发放购房联动消费券。在此期间购买“房源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的可享受购房联动消费券。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0000元/套发放,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5000元/套发放,总金额3000万元,按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先购先得、发完为止。联动消费券可用于购买汽车、家电、家装家居、百货等,使用范围、方式、期限等具体细则由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制定。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84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60万元。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每月1200元。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缴存人家庭在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子女购房资金不足的,允许父母自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或偿还房贷。
三、激活二手房市场活力
深入推进带押过户,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支持“以旧换新”,鼓励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推出“以旧换新”服务,鼓励国企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盘活改造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问题。
四、优化购房入学政策
除主城区第一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第三实验小学、市第二中学、市西园中学等5所学校外,在学区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外市户籍人员子女起始年级入学,家长和子女户口是否迁至商品住宅地址,本着自愿原则,自行决定;对购买商品住宅未能按期交房的业主子女入学,以购房备案合同中房屋交付时间认定。
五、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六、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按程序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为房地产项目和保交楼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白名单”项目应推尽推,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七、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名下有住房,但未利用贷款购买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也可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八、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
加大低密度、高品质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智慧等高品质住宅,打造未来社区,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提档升级。为高品质住宅的房地产企业可自主确定销售备案均价,“一房一价”进行公示。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重点区域发展,优化控规导则,调整阳台、架空层等管理要求。
九、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
坚持以需定建、职住平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建设、对旧房进行改造、收购新建商品住房等多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满足新市民、青年人才等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十、实行多样化回迁安置
对城区及工矿区需要拆迁安置的群众,可通过购买新建商品房、货币化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可提供存量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优先采取市场购买方式安置。推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有效扩展房地产需求。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需制定配套政策的,待配套政策出台后施行。濉溪县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自2024 年8 月 1 日起至2025年 7月 31 日止,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 1%;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1.5%;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的购房人,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总房价 1.5%。上述购房补贴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二、落实产业人才安居政策。
按照《关于加快集聚产业人才安居政策。按照《关于加快集聚产业人才的若干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落实人才房票政策,保障人才在铜安居。已享受人才房票、人才安居等购房政策的,同一房屋不再享受同期执行的其他购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三、鼓励开展住房"以旧换新"。
指导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新建商品住房与二手住房便捷换购通道,帮助购房群众"以旧换新",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旧房成交金额可作为换购新房的首付款,直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发布的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2月31日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陵监管分局)
四、鼓励国有企业收购住房。
鼓励国有企业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按照以需定购、合理价格收购部分库存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6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 70 万元;多子女家庭且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可上浮 2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在铜陵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凭购房订购协议和定(订)金付款凭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公积金资金划转后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房人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无条件将划转的资金全额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
凡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资金不足部分,经被提取人同意,可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首付比例的最新政策。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陵监管分局)
九、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县(区)、开发区的住房情况。经核查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陵监管分局)
十、支持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对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格 85%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价格调整备案手续。同时,对满足团购条件的(在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项目中一次性购买3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房源申请调整备案价格时再给予不超过 5%的幅度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一、推进地下车位去库存。
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进小区,规范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全面实施地下车位租售并举,推进地下车位去库存。统筹考虑新能源车的发展趋势,优化车位销售政策,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乡镇、办事处)同意并公示后,有需求的业主可增购车位。(责任单位: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出让住宅用地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开展以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履约保证方式。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期缴纳期间,不收取受让人相应利息;用地单位可持土地出让合同和已缴纳不低于 50%的土地出让金票据等证明材料,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铜陵监管分局)
十三、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
新出让房地产项目地块无偿移交政府或业主的非营利性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包括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养老、托幼、学校、公厕、供配电等配套公共服务用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四、提前明确房地产项目所属学区。
房地产开发地块出让时,明确拟出让地块所在义务教育学区范围。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在所购房屋的区域,按照划定的学区入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和体育局、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十五、优化规划指标建设高品质住房。
适时优化《铜陵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管理要求,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规则;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重点区域发展,加大改善型、高品质住房供给。(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支持房地产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
科学合理降低容积率和用地强度,适当下调商业及公建配套比例,将按单个项目配比商业及公建配套调整为按同等生活圈内进行配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七、鼓励采取房票等方式进行征收安置。
除已明确建设计划且已开工建设的安置点外,全市不再新批、新建安置房,辖区政府应当采取房票、团购安置房、货币化等方式进行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须报市政府批准。鼓励辖区政府落实房票优惠政策,给予房票购房奖励,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自2024年8月 1 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我市有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枞阳县政府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一、财政补助活动期间,对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购房人完成产权登记后,由市级财政按照房屋面积给予购房总价1%-3%的购房补助。
二、公积金使用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10万元,但不得高于安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缴存人在我市购买住房,或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84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72万元。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停止实施。不过,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还款能力挂钩。
三、个性化促销活动鼓励开发企业开展个性化促销活动,比如,代缴购房人物业维修资金,购房赠送汽车、车位、家电、家具、家装等,加大促销力度。安庆市“徽动消费·美好生活”惠民消费季活动时间为5月23日至6月30日其中公积金政策将从6月1日起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进一步优化住房供给,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
1.延续执行“市20条”等政策措施。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黄建房〔2024〕37号)、《关于延续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黄建房〔2024〕38号)执行截止时间由2024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补贴条件的,获得的补贴总额以其实际缴纳的契税为上限。(黄建房〔2024〕37号)文件中,来黄新就业人员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且在我市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就业人员;二孩及以上家庭是指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有离异婚史的,以家庭当前实际抚养权核计子女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2.给予二手房税费减免。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由增值税受益财政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给予50%的补贴,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在黄山高新区购买商服性质的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等具备居住功能二手房的,由受益财政按实缴契税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3.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在各区(县)的中心城区或城关镇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对其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农民进城购房享受全额契税补贴后,不再重复申请享受“市20条”中的契税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4.支持房地产企业促销。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推介营销等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对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剩余不超过30%的尾盘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不低于房屋备案价85折的优惠幅度进行销售。对一次性成交5套(含5套)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并向主管部门报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5.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购房所在地的县、区名下无成套住房、名下拥有的商品住房无房贷或已结清相应房贷,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合理满足刚性和改善性购房信贷需求。(责任单位:人行黄山市分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探索购买部分产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探索购买部分产权的销售方式,通过合同约定,购房人可以先购买房屋部分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购房人可租赁使用,购房人购买剩余产权时已支付的租金可抵扣购房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二、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7.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调控措施。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责任单位:人行黄山市分行、黄山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8.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借款人家庭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8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70万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基数至20万元;住房公积金单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给予保底,即,职工缴存余额不足1.5万元的,按照1.5万元计算可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9.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走深走实。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别化分级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0.6-0.8的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系数。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其次用于偿还“白名单”项目银行贷款,余额部分可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开支,确保资金封闭管理。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对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要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做到“应贷尽贷”,重点支持在建已售未交付住宅项目,保障项目按时建成交付,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快放款速度。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黄山金融监管分局、人行黄山市分行,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三、加快商品房去库存
10.大力推行商品房“以旧换新”。促进市场化交易。购房人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认购并锁定房源,并由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旧房,若一定期限内旧房售出则按认购协议等购买新房,若旧房未售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新房认购金。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支持国企“购旧售新”。由国有企业收购有“卖旧买新”意愿购房人的二手住房,并进行价值评估,二手住房出售价抵扣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降低改善性住房消费群体的购房资金压力。市国资委将国有企业的库存商品房去化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支持国企收购商品房打造康养旅居项目。国有企业收购库存大难去化的楼盘,采取先租后售,租金抵扣售房款模式,打造游民公社、高端康养旅居项目,由高新区先行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推广。国有企业收购后可出售给具备一定规模、纳税额较大的企业。交易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中,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全额补贴给缴税人。支持国企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城市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或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用于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人行黄山市分行,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11.支持商服项目去库存。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履行出让合同、供后监管协议等关于自持房地产项目按期开发建设的约定。对于确因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自持义务,经充分协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合理价格收购用于保障性住房。支持对商服(不含酒店)和办公项目的产品销售,对于已开发建成但未售出的空置房产,在满足消防、用水、用电、排污、房屋结构安全、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不新增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关系等前提条件下,允许依法依规进行分割、销售及登记,但土地出让合同或项目监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12.推广房票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采取政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货币化补偿或者发放“房票”等方式进行安置,新启动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不再供应用于建设安置房的住宅用地。搭建房源超市,支持房票跨区域流通。开发房票系统,规范房票核发、使用、兑付。落实优惠政策,给予购房奖励,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四、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
13.引导建设“好房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绕“质量、功能、低碳、服务”四个重点,建设一批设计好、质量好、环境好、服务好的开发项目,建设好房子、好社区、好城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14.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度住宅等改善性住房供给。优化控规通则和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提高住宅得房率。推广首层架空层用于公共服务空间设置,提高住宅阳台等半开敞空间比例,推动在城郊开发低密度、高品质住宅产品,进一步加大高品质住宅供给。优化飘窗、阳台和设备平台设置要求,合理调整飘窗、阳台和设备平台管控要求,进一步提升住宅使用功能完整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五、优化为企服务
15.优化土地出让政策,促进土地有序开发。对于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块,要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审批手续等问题,保障开发建设必需的基础设施配套和通平条件。上述开发障碍未消除前,不计算开竣工违约期。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可调整完善规划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提升住房品质,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适当放宽土地价款缴纳要求,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0%,剩余价款可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的12个月内分期付清,竞买保证金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转为定金,并可抵付土地价款。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对因故确实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土地,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前30日提出延期申请,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仅能延期一次。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保障项目有序开发,在满足土地转让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企业因破产重整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开发的,由政府进行分割收储或整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实施出让,或根据司法裁定的法律文件办理转让和分割。(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16.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大力推行“拿地即开工”,根据《关于分类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阶段办理(试行)的通知》(黄建审改办〔2021〕18号),单独核发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17.加大住房公积金扩面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助力解决非公企业职工等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把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发改、工信、人社、住建、商务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牵头部门,加大对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的考核力度,督促开展多形式的政策宣传和有效扩面。(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该政策由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已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按相应日期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我市对当前房地产政策措施进行了优化。
一、支持多元化购房消费需求
一是对返乡创业人员、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军属、消防救援人员及家属、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多孩家庭、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的农民、改善性换购住房的购房人等各类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群体,给予契税全额补助。
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在阜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三是对在阜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契税总额的50%补助。
四是对在阜城购买新建非人防车位(不含二手车位)的购买人,给予契税全额补助。
五是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在阜阳城区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区(含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二、支持房企让利销售
一是鼓励房企促销让利。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买房送家电、送装修、送车位、送旅游券、送购物券以及特价房等措施,开展营销。
二是支持地下停车位销售去化。支持金融机构推出“车位贷”金融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人防车位除外),提高地下停车位使用效率。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一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缴存单职工贷款额度上限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公积金缴存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是支持公积金余额付首付。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申请公积金全部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三是降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首付比例。首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50%下调至30%。
四是提高多孩家庭购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二孩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户;三孩家庭可增加20万元/户。
五是提高各类人才购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双一流”院校学士学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人员、获得发明专利人才,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单职工、20万元/双职工。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单职工、10万元/双职工。
六是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公积金缴存补贴。对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大学生,毕业一年内在阜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给予一次性补贴金额300元,补贴形式为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七是开通公积金互认互贷。阜阳城市圈十三个毗邻县市区(利辛县、涡阳县、谯城区、凤台县、寿县、霍邱县、沈丘县、郸城县、项城市、新蔡县、平舆县、固始县、淮滨县)的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阜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受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
八是全面开通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四、加强市场要素服务保障
一是支持“商改住”调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依法将满足居住条件的非住宅类商品房改建为居住性质住房。
二是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采取“容缺+承诺制”方式,分阶段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提前办理。
三是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根据市场需求稳步增加改善性住宅产品市场供应占比,支持带院落住宅、大平层住宅、“第四代”住宅等多样化住宅供给。
四是优化购房入学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适龄子女凭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独立产权房购房网签合同及完税凭证,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就读。
五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政策措施自2024年8月6日起实施,2025年8月5日(含)截止;目前,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正在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中,后续将陆续发布。
一、发放购房补贴
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前,凡购买市区(含市管园区,以下统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1、凡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按照10000元/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按照5000元/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2、农村户籍人口、大学生〔毕业五年以内、全日制(包括函授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留宿返宿高校毕业生〕购买市区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按照15000元/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按照8000元/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3、对符合两孩、三孩政策实施后生育的多孩家庭,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按照15000元/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按照8000元/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以上优惠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同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补贴兑现。
二、支持居民多样化改善性换购住房需求
支持房地产协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公司联动,开展以旧换新活动。自措施实施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措施实施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前出售在市区范围内自有住房的,分层次给予购置新房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时间为准,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不动产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三、支持企业购买商品房
自措施实施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前,对已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一是在市区通过一次性购买3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2%的购房补贴。二是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含公寓)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含公寓)总房价的3%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购房屋3年内转让的,需全额退回补贴资金。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对刚性和改善性需求家庭,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65万元提高至70万元。
五、支持居民购房入学
在2024年5月16日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凡在市主城区新购房(含期房)的业主子女可在新购房所在小区公办幼儿园入园,所在学区公办小学、初中入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发放购房补贴。凡在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者合同价款(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1%的补贴;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在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者合同价款(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1.5%的补贴;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在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者合同价款(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2%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局,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述补贴政策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单套补贴金额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由土地受益财政承担,与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购房补贴或其他人才政策不同时享受。各县市结合辖区实际出台配套细则和认定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域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
二、延续换购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借款人家庭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支持“卖旧买新”。指导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新房与二手房便捷换购通道,帮助购房群众“以旧换新”,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鼓励国有企业等平台,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丰富房票房源超市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住宅等高品质住宅土地供给。优化控规导则,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管理要求。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规则,提高住宅得房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住宅项目及拟出让土地周边水电气、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业等配套服务设施,统筹建设托育所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重点区域发展。(责任单位:市规建管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重点处)
七、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结合”以旧换新”或商品房收购转化,将闲置存量房或过剩商品房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以需定购,满足市场多层次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本措施由滁州市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措施除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范围为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可根据情况参照执行。以前政策与此政策不一致的,以此政策为准。国家和省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一、给予购房契税补贴
购买市主城区住宅、公寓的(含二手房),购房人可按缴纳契税的50%申请契税补贴。
二、发放住房联动消费券
在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公寓的,发放购房消费券+购物消费券,购房消费券按每张200元/平方米确定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免申即享;同时发放购物消费券按100元/平方米确定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用于在选定商家等额购物。合计发放5000张,目前还有1300余张未发放,先购先得,发完即止。
三、给予团购补贴
企业等用人单位非必要不在厂区新建职工宿舍。一次性团购市主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公寓5套及以上的(不含二手房),在享受契税补贴和住房联动消费券补贴政策的同时,可按购房合同价款的1%申请团购补贴,产权证须办在团购单位名下。支持开发企业给予团购优惠。
四、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我市累计缴满6个月的人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提高到60万元,双职工提高到80万元;在我市缴存公积金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可按本人月缴存额全额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六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目前市人行正在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研究进一步下调首套及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落实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等政策。以上是目前六安市有关支持住房消费的主要政策,其中:补贴类政策主要是针对市主城区(市主城区包括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以及中心城区之外的三十铺镇、中店镇、城南镇、平桥乡、城北镇、新安镇。),各县区也制定了相应政策措施支持当地住房消费,以县区发布为准。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基本定位,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按照供需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新增房地产用地规模和用途。新的房地产住宅用地出让前,应明确该地块居民区的社区管辖及义务学校安排,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45周岁以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保底可贷35万元;在外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住房并且本人(或配偶)户籍或工作地在我市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牵头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三、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对个人在宣城市区购买家庭刚性(唯一,以下相同)或改善性(第二套,以下相同)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以下相同)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按总房价(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价款为准、二手住房以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依据为准,以下相同)1%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对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区分刚性和改善性分别按总房价1.5%和2%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交易房产契税受益财政承担。
购房时间(新建商品住房以《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缴纳契税的时间为准)在政策有效期内的个人可享受上述购房补贴,但应在所购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购房补贴,超出时限的不再享受。(牵头单位: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促进创业购房消费。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大众创业,对民营企业和个人在宣城市区购买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的,按总房价3%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交易房产契税受益财政承担。
购房时间(以《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在政策有效期内的民营企业和个人可享受上述购房补贴,但应在所购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购房补贴,超出时限的不再享受。(牵头单位: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推行二手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为有效降低二手住房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买卖双方贷款在同一银行的,在押房产在交易过程中,卖方无需提前还款办理解押手续,买卖双方可申请办理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人行、市住建局)
六、提高项目竣工验收效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阶段,为加快验收速度,推行“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可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建设单位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联合办理。联合验收后可同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宣房联〔2021〕1号)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推行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活动,提前化解工程质量纠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落实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16条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全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化开展动态评估,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加快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发放,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牵头单位: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九、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十、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现行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同时符合《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36号)和《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新市民等群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房〔2022〕118号)中购房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
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在2026年12月31日前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人,给予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
二、提高引进人才购房补贴额度
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技师、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生或技师、30岁以下全日制大专生或高级工,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在已有政策基础上,给予提高至4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的购房补贴,补贴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比例为20%。
三、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高至7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高至60万元;对符合绿色建筑、智慧住宅、多子女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可贷额度基础上上调10万元。新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高至8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高至70万元。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首套房和二套住房贷款利率由各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确定。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五、优化个人住房首套房认定标准
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购买商品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所购房屋所在片区(老城区、池州高新区、平天湖风景区、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住房情况,在片区内无住房的,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六、支持“卖旧买新”
指导行业建立新房和二手房换购通道,帮助购房群众“以旧换新”,倡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倡导国企根据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七、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
依法依规合理设置规划条件和出让方案,优化地块容积率计算规则,加大高品质住宅项目供给,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引导房地产产品更加契合市场需求。
八、联合举办商品房消费展销会
举办商品房消费展销会,加强支持购房政策宣传,联动新能源汽车、家装家居展示,统筹发放消费券,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购房送车位”、送物业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大促销力度,匹配供需促进消费。各县、九华山风景区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上述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66-231379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持续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202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凡在市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人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人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以上补贴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开展“促消费”系列活动。2024年6月—8月,公开发放购房券2000张,每张面值一万元,对有效期内兑现购房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益财政给予每张购房券10%的补贴。持续开展促进住房消费活动,结合以旧换新、家电、新能源汽车等促销活动,举办2024亳州市“徽动消费·美好生活”惠民消费季。推广“置业一件事”,鼓励团购商品住宅,促进市场消费。推广房票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通过购买新建商品房、发放房票等方式进行安置。支持住房“以旧换新”,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根据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安置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单位:人行亳州市分行,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四、实行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发展中心)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最新的降低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有关政策。加快推进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对符合“5+5”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及时纳入“白名单”(可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一视同仁”“应进尽进”,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融资、注资、展期,及时释放企业缴纳的按揭贷款保证金,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牵头单位:人行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亳州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市住房发展中心、各商业银行)
六、妥善解决“验收难”“办证难”问题。施工单位和开发企业因经济纠纷不提供验收资料或部分设施不完善,暂时无法竣工验收、交付、办证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建设单位依据检测报告组织竣工质量验收,属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跟踪监督并办理工程备案。因开发企业债务未清偿,金融机构不予解除土地抵押登记,为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实行购房群众无过错即办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为已售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国动办、市住房发展中心、市规划设计院,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七、打好保交房攻坚战。成立全市保交房攻坚战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强化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工作方案》,全面排查在建项目和已售难交付项目、“白名单”项目和已出让未开发闲置地块,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一项目一策”分类处置,督促指导开发企业制定处置方案,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交付。允许“工抵房”网签备案,保障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推进项目建设和交付,实行“工抵房”直接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备案房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售许可总套数的10%。(牵头单位:各县区委、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八、设置改善性住房建设指标。出台“好房子”建设标准,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层高、绿地率、商住比等用地开发指标,明确细化“好产品”“好材料”“好设备”等相关要求,划分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等级,优化控规通则,调整阳台、层高、架空层等建设标准,满足开发企业和广大购房户提出的改善性住房设计需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发展中心、市规划设计院,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九、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针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依法采购适当的闲置住房或未销售的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积极推进安置房分配环节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摸清房源底数和审核把关的关键环节,严厉惩处安置房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发展中心,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十、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房地产市场服务,提升审批办事服务效能,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媒体恶意抹黑项目、唱衰市场等乱象。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向开发企业兑现购房券补贴、房票等资金,积极为开发企业纾困解难。(牵头单位:市营商办;配合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发展中心,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范围为亳州市中心城区,三县可参照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间,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