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元月23日由安徽省房协估价与经纪专委会成立大会全体会员一致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

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加强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会费按年收取,也可一届一次缴纳。缴纳标准如下:
     1、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2、副主任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3、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4、自愿多缴会费不限。
     第三条 每年六月份为会员会费缴纳时间, 会员应在六月底前将会费汇至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由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等支出。
     非会员需要协会提供服务的,按双方约定条款履行。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按规定不单设财务,经费由省房协统一收取和管理,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按省房协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六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除按规定缴纳会费外,可以资助和捐款的方式为专业委员会筹集资金,专业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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