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5年元月23日由安徽省房协估价与经纪专委会成立大会全体会员一致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

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加强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会费按年收取,也可一届一次缴纳。缴纳标准如下:
     1、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2、副主任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3、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4、自愿多缴会费不限。
     第三条 每年六月份为会员会费缴纳时间, 会员应在六月底前将会费汇至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由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等支出。
     非会员需要协会提供服务的,按双方约定条款履行。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按规定不单设财务,经费由省房协统一收取和管理,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按省房协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六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除按规定缴纳会费外,可以资助和捐款的方式为专业委员会筹集资金,专业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安徽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4〕4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授权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与经纪专委会)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的统一认定和管理,组建全省跨地区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省内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年龄在65岁以下,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承担评审工作的;

(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的;

(三)专职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满三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四)热爱房地产估价事业,熟悉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丰富估价项目的实践经验的;

(五)从事房地产估价以来无不良记录的。

第五条 评审专家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评审专家的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须参加估价与经纪专委会组织的测试;

(三)估价与经纪专委会对测试合格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步审核,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经过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省住建厅;

(四)省房协配合住建厅对评审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考核,合格者由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颁发《安徽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评审专家聘书》,报省住建厅备案,纳入安徽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结果,担任评审报告专家;

(二)根据估价报告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 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应当根据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结果出席评审活动,参加评审;

(二)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应当在系统中对报告进行最终评分和评分理由;

(三)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

(四)估价报告评审要求在三十天内完成。

第八条 估价与经纪专委会组织专家按照统一的评审标准进行报告评审。每份报告由三名专家背靠背进行评审,专家由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承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出具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保密,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

第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估价与经纪专委会可以终止该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