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安徽省房协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15年元月23日由安徽省房协估价与经纪专委会成立大会全体会员一致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

安徽省房协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协估价与经纪专委会)是安徽省从事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管理、政策研究、理论研讨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省房协下属分支机构,不属独立社团法人。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专委会执行省房协的《章程》,不再制定章程,以《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专委会的工作。在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房地产估价经纪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制订行业守则和执业标准,开展职业培训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和估价经纪专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不断提高我省房地产估价经纪人员的执业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专委会在政府和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估价经纪人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估价经纪人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对估价经纪机构和估价经纪人员进行管理,协调与其他行业性组织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制定并执行房地产估价经纪行业守则和工作标准;
     (二)协助省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等方面的工作;接受委托开展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注册工作;
     (三)组织房地产估价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
     (四)组织我省房地产估价经纪的理论和学术研究活动;
     (五)开展与省外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合作交流,不断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动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的开展;
     (六)开展房地产估价经纪业务咨询服务、估价报告评审等活动;
     (七)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对估价机构评估质量、评估收费、践行公约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
     (八)协调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九)组织学术论文的评选、奖励、发表工作;
     (十)完成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专委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全省各市、县 (市)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本专委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获得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行业有造诣和专长的人士,遵守本专委会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监督本专委会工作,对本专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要求本专委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优先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专委会内部资料和优惠购买书刊;
     (五)免费获得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议事规则,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工作标准;
     (三)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专委会反映工作情况和热点难点问趣,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按协会章程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累计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会员须书面通知本专委会。退会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加入本专委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并通过主任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主任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主任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主任会任期四年,主任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主任建议名单,报主任会议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主任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根据主任提名,决定本会顾问的聘任;
     (五)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副主任,报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主任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过通讯等形式召开。主任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一人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副主任若干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专委会;
     (二)召集和主持主任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任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专委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执行主任会的决议;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资助收入;
     (三)开展的各项咨询服务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会员会费标准:省房协估价与经纪专委会会员中凡担任省房协专委会副主任单位,会费标准为3000元;其他会员的会费标准为: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500元。担任省协会理事以上的,以最高职务标准缴纳,不重复收取。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各类会议及学术、开展调查研究、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出版学术刊物、论文评选、及办公经费等。
非会员需要协会提供服务的,按双方约定条款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按照省房地产业协会的标准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专委会工作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房地产业协会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