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行业自律公约》已于2015年元月23日由安徽省房协估价与经纪专委会成立大会全体会员一致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
安徽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行业自律公约
为促进本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估价与经纪机构执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更好地为繁荣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和发展经济服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的行业规范,坚持守法经营,诚信执业,不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活动;
第二条 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坚持公正、客观、独立执业,讲信誉、守合同,优服务,尽心尽职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做有损客户和行业形象的事;
第三条 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以诚信和服务质量创事业、谋发展;
第四条 崇尚公平竞争,不搞虚假脱钩、权钱关系,不得以不正当关系谋取市场份额;
第五条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承接业务中给回扣或以其它名义变相给回扣,不得给与评估和经纪业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以好处费;
第六条 不得违反市场规则打价格战,反对采取恶意竞争、随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评估业务,实际收取评估业务费用不得低于评估成本。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组织不搞虚假评估,不得按委托方或其他相关人的授意,违反房地产评估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高估低评,出具失实报告;房地产经纪组织不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赚取差价,索取额外报酬,如实发布广告信息,对房源信息广告做到真实可靠;
第八条 不允许他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超越注册登记的从业地域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活动;
第九条 提倡同业各机构及估价师和经纪人自重自律、互尊互学、团结协作,反对同行间互轻互贬、互相拆台,不得以贬低同行业的专业能力、水平等手段争揽业务;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组织应当公开企业投诉渠道,及时与客户沟通,并建立用户回访制度,对属于企业的过错应及时纠正,对行政机关和协会转达的投诉,应当及时反馈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不以不正当手段挖取同行业其他机构的人才;
第十二条 凡发现有违反上述约定者,安徽省房协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可以按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报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信等级、取消执业资格注册等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安徽省房协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专业委员会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