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简称省房协开发委)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经济团体自愿参加的全省专业性自律组织。
     第二条 省房协开发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房协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省房协开发委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积极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愿望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联合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研究探讨房地产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课题调研,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服务和建议。
     第五条 制定行规行约,健全完善行业的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表彰先进,激励后进,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行业的文明建设。
     第六条 组织同行业的经验交流,发展同国内外和省内同行业之间的友好往来和经验交流,推动企业横向经济合作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
     第七条 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研讨活动,学习、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房地产开发管理技术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整体素质。积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和我省房地产开发信息和动态,及时向会员单位传递和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承办省房协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的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的经济、社会团体,承认省房协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的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一条 要求入会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委员会审查,报省房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同时也成为省房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请求省房协和本会对其业务活动进行帮助。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本会的信息资料、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和其他服务。
     4、对本会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l、遵守省房协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和工作计划,维护本会利益。
     2、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职业道德。
     3、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4、提供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经验,及时反映新情况、新动态。
     5、按省房协章程规定缴纳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活动经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城市活动组在会员中经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研究讨论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委员会由各城市活动组在会员单位中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被推荐的会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代表)组成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会的任务是: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协商推荐名誉主任,选举产生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实施本会的各项任务:为会员单位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代表本会对内对外开展工作联系。
     第十七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其职权: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员代表会议;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完成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具体负责开发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便于开展活动,委员会在全省17个省辖市设立活动组,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组织形式进行活动,活动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委托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开发协会负责筹建,由所辖市的会员单位协商组成,组长、副组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代表)任活动组组长、副组长。
     第二十条 活动组的主要任务是:定期召开会员单位大会,总结交流经验,安排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探讨房地产开发的理论和发展战略;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监督检查行业的企业诚信现状,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房地产开发的文化建设,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活动组组长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主要是总结、交流活动经验,研究探讨活动计划。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l、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由省房协统一收取、管理使用。
     2、会员单位及其它单位的赞助和捐赠。
     3、兴办经济实体和有偿服务收入。
     4、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条 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详见《安徽省房协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会费收缴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工作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报省房协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安徽省房协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