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4-06-06 09:50:06 来源:马鞍山日报
为更好地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满足群众多元化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6月4日,马鞍山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包含了提高购房补贴标准、实施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执行同城换购住房退税政策等十项内容,适用范围为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
提高购房补贴标准。根据《通知》,2024年6月5日(含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在马鞍山市市区(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市经开区、慈湖高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公寓,下同)的购房人,给予商品住房合同价款(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属设施)1%的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家庭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商品住房合同价款1.5%的购房补贴;新市民、进城农民、城市公共服务人员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商品住房合同价款2%的购房补贴;对售出原市域范围内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或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年内售出原市域范围内自有住房的购房人,给予商品住房合同价款2%的购房补贴。以上补贴标准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单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该补贴政策不与刚性和改善型购房1%补贴政策叠加享受,但可与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实施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对于入选“龙马”“骏马”“骥马”工程人才,在马鞍山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可分别给予博士生以上30万-100万元,硕士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技师、市级技术能手11万元,本科生、高级工8万元,专科生5万元的购房补贴,按照4:3:3比例分三年发放。
执行同城换购住房退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支持商品住房“以旧换新”。马鞍山市支持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联合开展“帮卖式”以旧换新活动,将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效率。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直接收购意向购房人名下房产。属地政府可选择性回购部分旧房,用于引进人才临时居住、回迁安置房或满足其他住房保障需求。
加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支持力度。居民家庭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购房所在地的县、区名下无成套住房、名下拥有的商品住房无房贷或已结清相应房贷,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同时,按程序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金融机构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利率水平。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最低首付比例下调。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与商业贷款保持一致。同时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7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85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65万元。此外,在全国范围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推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支持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周转。鼓励用人用工单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职工宿舍,为新就业创业人员提供住房周转。对以企业名义在马鞍山市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的,给予企业商品住房合同价款1%的购房补贴。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职住平衡、分类保障,有序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实行现房销售。
优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支持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科学调整备案价格,即日起,新建商品住房单栋楼已备案但未销售的,备案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超过6个月再次申报该栋楼价格备案的,备案价格下调幅度不超过3%,一年内不超过6%。备案价格调整一年不超过1次。
支持企业推出特价房源。对于商品住宅单栋楼去化率70%及以上且该楼栋近3个月未销售的,可申请将该栋楼的剩余住宅作为特价房源。企业推出特价房源的,经市产权处审核公示后,可对网签合同价格下限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