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现行的《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是2009年4月1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和这几年的施行情况,进行了适当修改,我受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就条款有关内容修改说明如下:
一、章程第二条为协会性质的表述,增加了“房地产估价”内容。现在全省有150家房地产评估公司为协会单位会员,为概括全部会员单位,加以突出,增加了此项内容。
二、章程第三条为协会宗旨表述,为更好地贯彻十八大精神,增加了“为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等内容,第三条修改为:
【本会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高行业的自律水平。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理念为核心做好各项工作。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联合全省房地产各企事业单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振兴安徽经济,为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章程第四条,删除了“接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省房协与中房协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章程示范文本也没有这项内容,所以删除。
四、按照民政部门的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本会会址在:合肥市长江中路仁和大厦十四层。”单列为第五条。
五、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有所调整,鉴于协会门户网站皖房网的建立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第十一条修改为:
【组织信息传递,编辑发行行业刊物,建立本会网络平台,发布讯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修改为: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利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六、章程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会员表述中,增加了“邀请部分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修改为:
【省房地产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凡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邀请部分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与房地产行业发展有关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或顾问。聘请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为个人会员。】
七、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的取得,参照中房协章程,增加了“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内容。
八、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参照中房协章程,增加了“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九、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第四款原来的表述,“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不够准确,现修改为:
【在核准的业务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