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9-24 11:02:07 来源: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英文译名为:Real Estate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英文缩写:REAA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经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会员上水平,服务政府有作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发挥桥梁纽带和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联合全省房地产各企事业单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振兴安徽经济,为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管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本会的网址:http://www.ahfdc.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房地产行业及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
(二)贯彻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促进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 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组织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活动;
(四)加强与市县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与互动,组织经验交流,评比、推介品牌企业,表彰优秀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和个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
(五) 协调本行业内部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合作等交流活动,协调会员之间、与非会员之间及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牵线搭桥,推介合作伙伴。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技术交流,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七) 根据房地产行业和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及会员的要求,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八) 根据会员单位的诉求,围绕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九)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活动,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 搭建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平台,开展行业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十一) 开展行业纠纷调解工作,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十二)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四)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六)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七)个人会员应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房地产领域执业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书。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一)聘请顾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本届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等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举办实体机构上交的税后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进行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 月1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