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9-24 11:02:07 来源: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是由全省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安徽房协,英文译名为:Real Estate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英文缩写:REAAP)。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会员上水平,服务政府有作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发挥桥梁纽带和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联合全省房地产各企事业单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的新期盼,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安徽新篇章而不懈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安徽省民政厅 ,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行业协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10楼。本会的网址:http://www.ahfdc.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业及住宅产业现代化化和城市更新的发展和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相关标准规范,参与实施行业统计、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团体标准;
(五)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杂志、文献和有关资料,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 ;
(七)搭建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平台,开展行业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八)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
(九)加强与市县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与互动,组织经验交流,评比、推介品牌企业,表彰优秀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和个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
(十)根据房地产行业、住宅产业现代化、城市更新的发展及会员的要求,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行业培训和考察活动,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十一)根据会员单位的诉求,围绕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开展行业纠纷调解,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十二)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牵线搭桥,推介合作伙伴。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技术交流,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十三)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五)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四)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六)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七)个人会员应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房地产领域执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会员需提交: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会员需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书。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选举或罢免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四)身体健康,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单位会员理事,其单位应是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在行业内或本地区具有较强实力或影响力、代表性的企业;
(八)个人会员理事,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3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名誉职务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举办实体机构上交的税后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2月28日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二0二四年十二月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负总责,财务人员具体负责;财务支出审批,执行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报销制度。
第二章现金管理
2.1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和使用范围。不准用“白条”顶库。
2.2协会业务收取的现金,必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自行保管或挪用。出纳员收到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3所有支付的现金,应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不得超限额使用现金。
2.4库存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存现金每日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2.5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随意互借现金,不得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3.1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逐日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结出余额。
3.2月终出纳员要根据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实相符。
3.3按顺序号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3.4签发银行支票的印鉴分人保管。
3.5网银管理规定
3.5.1网站管理部门职责
3.5.1.1从数据库调取订单信息,按业务部门分类,制成excel表。取名:“皖房网订单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3.5.1.2将“皖房网订单汇总表”用电子邮件传递至业务部门。
3.5.1.3此表按日保存、按周汇总、按月核对。
3.5.1.4此表格式相对固定,确需增加内容,在表的后部添加。
3.5.1.5对前期已提供的信息进行修改,也使用此表格,内容不能空。
3.5.2业务部门职责
3.5.2.1财务部门每天下载前一天的工行收款明细表,传递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根据此表,核对款项到账情况。
3.5.2.2业务部门办理开具发票和发货业务。
3.5.2.3业务部门开具发票后,在“皖房网订单汇总表”上填写发票号码,一一对应。
3.5.2.4业务部门每周办理一次报账。将发票附在“皖房网订单汇总表”后面以确认收入;将邮寄费用单据附在“皖房网订单汇总表”后面以确认支出。
3.5.3财务部门职责
3.5.3.1下载当月的网上银行收款明细,保存为excel表。
3.5.3.2将“当月的网上银行收款明细表”用剪贴方式进行分类。
3.5.3.3将分类后各部门收款额与根据审核后的当月各部门的“皖房网订单汇总表”收款额核对相符。
3.5.3.4汇总各部门收款和发票,确定收入,编制会计凭证。
3.5.3.5汇总未开票收款,制成excel表,与网站管理部门核对相符后,打印并编制会计凭证。
3.5.4退换货情况处理。
3.5.4.1根据退换货情况,编制“皖房网订单退货汇总表”。
3.5.4.2依据上述流程传递至业务部门。
3.5.4.3业务部门据此调整开票和发货。
第四章投资合作管理
4.1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投资、合作意向的管理。包括根椐投资、合作意向填写项目建议表、投资、合作意向的合法性、前期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工作。
4.2根据章程规定和投资、合作意向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4.3形成决定的投资、合作项目,在向省厅主管处室报告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4.4协会资产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5.1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协会管理、提供服务而持有的,二是预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三是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
5.2购置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报秘书长审核,并报会长审批。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采购。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验收。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
5.3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管由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是固定资产保管人。
5.4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表。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盘点表要与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表核对,财务部门要及时处理盘盈盘亏。
5.5单件原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须事先书面报省厅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购置。
5.6单件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须经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处置形式等),填报资产处置审批表,报省厅综计处批准后办理。
第六章借款管理
6.1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凭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会长审批后方予借支。
6.2出差人员借款,每半年清理一次,未结清者,不予借款。
6.3工作人员汇款,先填写“请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后,交出纳员办理汇款。
6.4工作人员汇出款项,视同借款,谁经办谁负责清帐。
第七章收入管理
7.1基本业务收入: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的基本业务收入。在实际到帐时确认。会费收取标准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执行。
7.1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会费标准
| 项目 | 会费标准 |
| 省房协副会长单位 | 10000元/年 |
| 常务理事单位 | 6000元/年 |
| 理事单位 | 4000元/年 |
| 会员单位 | 2000元/年 |
7.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服务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咨询服务收入是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收取的咨询服务收入。
培训服务收入是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收取的培训费收入。
房屋租赁收入是指协会所有的闲置办公用房出租收入。
7.3接受社会捐赠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7.4其他收入指政府资助、利息收入等。
7.5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7.6财务部门根据本协会经营情况,依法计税,按时缴纳税款。
第八章支出管理
8.1基本业务支出:协会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包括组织部分地市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发生的支出。
8.2其他业务支出:协会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包括招待费、会议费、印刷费、资料成本、差旅费、编辑费、税金、业务活动费、专家评审劳务费等
8.3管理费用:协会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汽车费用、租赁费、水电费、电话费、折旧费、修理费、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物业管理费、网站维护费等
8.4费用报销流程
8.4.1一般流程:报销人提交报帐单→部门领导确认→秘书长审核→财务核对→会长审批→出纳付款→会计编制记账凭证。
8.4.2费用报销注意事项
8.4.2.1会议费用报销要附会议通知和参加会议人员签到表。会议用品的报销要附清单,并经验收人签收。
8.4.2.2培训工作聘请专家学者讲课,应附有关文件、协议,明确讲课内容、报酬等事项。财务根据协议,编制劳务费发放表。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8.4.2.3考察、调研费用的报销要注明考察、调研项目、目的地、参加人数、行程安排、考察、调研报告和相关的合同。
8.4.2.4大宗的办公用品报销要附明细清单,并经验收人员签收。
8.4.2.5、关联单位的原始单据不允许报销。
8.4.2.6、报销凭证必须凭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经秘书长审核后,方可报会长审批。
第九章财务报告
1、会计报表应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章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要及时整理归档,指定专人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