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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规范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14-09-01 15:44:38 作者:皖房网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安徽省合肥(楼盘)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合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通知》的各项新规。未来,合肥市将从土地、规划、预售、交易、广告、工程质量等房地产项目的各个方面,全面肃清房地产市场的顽疾,正本清源,弘扬市场正气。

  出现严重质量缺陷按现价退房

  近年来,合肥市涉及商品房质量的投诉居高不下,房屋出现质量缺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意见往往无法统

  对此,《通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就出现工程质量缺陷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原则上还应约定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测与判定。经检测,对一般质量缺陷,应明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消除质量缺陷并保修;涉及对建筑结构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现价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遇降价则应以业主购房时价格予以退还。

  据合肥市房产局局长汪菊喜介绍,该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户(套)出具商品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证明资料。分户验收合格证明资料要加盖建设、监理和施工法人单位公章,作为《工程质量保修书》的附件一同交予购房业主。项目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两个月告知全体业主。

  对于发生延期交房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告知购房人逾期交房的原因、整改措施及交房期限,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严厉查处无“证”变相售房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相关规范,开工的项目只要符合预售条件,均应向房产部门申请,按预售方案进行预售。不过在现实操作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方案可谓是“五花八门”,难以管控。对此,合肥市房产局将制定统一的房地产项目预售方案文本,规范预售行为。

  按规定申报预售方案,取得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内部登记、认筹、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向购房者收取购房定金性质的费用,变相销售商品房。

  对此,合肥市房产部门将严厉查处此类行为,违规企业除必须依法退回收取资金外,还将被扣除企业信用分,载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使用性质、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和交房标准、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依据《合同法》和《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上述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备案。

  不得使用“名校”进行宣传

  为了吸引消费者、推销房源,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作出不切实际的夸大宣传,其后又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用“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对之前的宣传加以否定,从而引起大量的购房纠纷。

  为此,《通知》进一步强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用其他项目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图,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涉及学区的,应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11月4日,合肥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项目规划、销售信息及广告宣传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销售广告中使用“名校”、“学区房”等违反义务教育平等原则的广告宣传语;涉及学区其他广告宣传内容的,应当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销售现场公示。

  据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建筑科科长曹鹏程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企业事后违反当初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