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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14-07-10 14:15:10 作者:皖房网

当前,全国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普遍,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大、牵涉面广、危害农民工权益的社会问题。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而建筑领域农民工约占到农民工总量的18.4%,为4832余万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稳步推进,特别是建设领域,招用的农民工人数在逐年增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并呈现阶段性爆发的态势。当前,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仅是当前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更是关乎社会稳定、团结、和谐的重大政治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

  近年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和政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家统计局2012年调查数据表明:2012年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被雇主或单位拖欠工资的占0.5%,比2011年的0.8%下降0.3个百分点,尽管外出农民工在建筑业中的就业比例只有18.4%,但工资拖欠主要还是发生在这一领域。

  建筑领域主体主要由工程发包方、承包方或建筑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基层农民工组成,而农民工处于该领域链条的最末端,上游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在实践中,工程发包方借口工程质量问题故意拖延下拨工程款项;建筑用人单位(或包工头)称工程发包方工程款项没有及时拨付到位,有些大型工程经层层转包,工程款已到位,但中间转包单位故意将钱滞留或是克扣、挪用;基层包工头借口各种原因不及时发放工资或将资金私吞逃匿,以致最底层农民工无法拿到工资。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建筑行业农民工每月只支付为数不多的生活费,农民工无法领取足额工资报酬已经成为该行业的“潜规则”。

  与此同时,由于农民工工资拖欠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从讨薪方式上,可谓层出不穷,跳楼讨薪、自焚讨薪、绑架老板讨薪、堵路讨薪、游行等等,由此,讨薪过程中出现暴力冲突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症结

  (一)施工企业方面

  施工企业不规范经营,层层转包分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目前,建筑市场上在层层转包过程中,出现的“猫腻”非常多,一些人利用关系从开发商手上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部分工程项目分给农民工做,这样一来,一个工程,转手数次,中间转包的却多数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出现问题即一走了之,最终受害的就是最基层的广大农民工。

  (二)发包单位方面

  相当一部分房产开发企业(发包单位)靠银行借贷度日,并无充足资金建设其要开发的工程项目,造成建设资金不能到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无力承担企业人工费,分包企业自然无法支付农民工开支,这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另外,政府相关市政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也较为严重,一些市政工程没有充足的资金即上马建设,只好采取施工单位先行垫资的做法,造成施工单位杯水车薪,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支付。同是,项目发包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单位相互扯皮,甚至故意拖延下拨工程款项,也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支付的重要原因。

  (三)农民工方面

  农民工整体素质和文化水平不高,维权难是造成拖欠的助推器。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大部分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维护,揽活心切,让一些包工头和建筑单位钻了空子,仅凭发包人一面之词,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连欠薪的欠条也不写,一旦工钱被拖欠后,举报投诉又拿不出证据,有的甚至搞不清楚建筑单位是谁,这也给清欠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

  (四)执法监督方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是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最主要力量,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人员编制、经费等比较匮乏,疲于应对日益增多的劳动维权诉求。同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少,且处罚程序复杂,时间长,比如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只能先给予限期责令支付,未限期支付,则以拒绝劳动监察,对该单位下达听证通知书,三天听证期后,仍不支付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欠薪单位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仍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三个多月时间内,若发生企业倒闭破产或负责人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缺乏先行强制执行力,欠薪企业容易钻法律的漏洞。此外,加上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劳动保障部门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时需要多部门协调,势必影响执法效率。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

  (一)政府部门要改变思想观念,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固然重要,但如果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必然会挫败他们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积极性,反而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和谐。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狠抓执行力,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把建筑行业层层转包行为作为监管重点,严肃查处违规招投标行为,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针对那些恶意欠薪的企业,绝不姑息,坚决清出市场。当用工方出现资金危机时,要保证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预先将这一部分款项存入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做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专项管理。一但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可由保障金的监管部门从专用账户中提取予以支付,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外,把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综合信用的重要内容,建立信用档案。对信用不佳的企业在银行贷款、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等方面给予限制制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成立专门的劳务公司或者劳动事务代理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将农民工纳入该类公司管理之下。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减轻企业因人事管理方面产生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又能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统一管理下,由“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组织培训,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由“公司”依靠自身能力承担经营风险,按取得的相应资质承揽建筑工程,使之成为农民打工风险的承担者,减少和避免因农民工盲目进入企业或者跟随包工头务工而被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宣传,增强建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要广泛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介,充分利用大型普法专项活动的契机,加大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各建筑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使农民工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同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单位或个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欠薪单位或个人形成一定的震慑效果。

  (五)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两网化建设,壮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形成市县(区)镇村四级联动,增强对于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反应速度以便及时处置;立法机关可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立法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或制定《劳动监察法》,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增加劳动保障部门强制执行力,如对违法企业财产的先行扣押权,最大限度保护民工合法权益。

  (六)建立新型工资支付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按照该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据此,在建筑企业实行“周薪制”杜绝工资支付时间过长数额较大的问题。

  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看似单纯,事实上是涉及到各方责任的系统工程,需要人社、住建、公安、法院、工会等多方面联动,齐抓共管。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必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