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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即将实施

发布时间:2014-03-20 16:35:43 作者:皖房网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4】49号)精神,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报告抽查评审工作,省房地产协会正在抓紧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并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试行)》不久将在《皖房网》上全文公示。
  
  《办法》制定的依据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4】49号)的规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仍然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报告抽查评审的领导工作,省房地产业协会承担抽查评审的具体工作。今后,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暂三级升三级、三级升二级、二级升一级和三级、二级及一级资质延续核准(审查)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均需按照本办法接受报告抽查评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的基本内容是:
  
  从估价报告诚信备案系统中,随机抽取申请机构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5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评审标准参照国家“房地产估价报告一般项目评审标准”执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评审工作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承担。
  
  《办法》还规定了日常抽查的内容
  
  依据《安徽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申请报告》,接受申请机构信用档案,审核项目目录; 在系统内随机抽取被查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的评审及复核工作;申报一级及二级机构除在系统内抽查报告与档案报告比对外,省房协将组织专家定期进行现场档案抽查,被查报告也要与系统内报告比对,不一致视为不合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告评审。评审结果汇总后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申请机构当年已接受抽查部门组织房地产估价报告检查的,检查结果为合格者,原则上其检查结果可以作为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报告评审结果。
  
  《办法》对估价机构日常入库的估价报告也有规定, 申请机构在系统内提交的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发现或被举报有下列行为的报告,一律视为房地产估价报告不合格。
  
  修改报告中涉及的案例、技术参数,或造假与出具给委托人报告原件不一致的报告;报告中的主要内容、要素与信用档案信息不一致的;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的报告等。
  
  《办法》对抽查报告、评审专家的规定是:
  
  随机抽取和回避原则。专家与被检查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抽查评审工作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漏评审专家的信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前,不得泄漏任何有关评审结果的信息,不得泄漏估价报告内容。
  
  《办法》对协会工作人员也做了严格规定,在抽查、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纪律:恪尽职守,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谨慎完成抽查评审工作;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得私下与被抽查机构接触,不得以任何手段利用被抽查评审报告牟取私利。违反纪律者,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