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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发布时间:2014-03-20 16:32:27 作者:皖房网

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2013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都明确了要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虽然早已确定,但从此前的进展情况看,既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清理和重建的艰难,也有各职能部门利益上的博弈和协作上的磨合。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提统一不动产登记工作被普遍看做是统一不动产登记工作步入快车道的信号。因此,现有分散于国土、房管、农业、林业各部门具体承担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登记职能的机构如何整合、人员何去何从成为业界和从业人员关心的问题。

  一、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的行业管理和交易监管涉及面广、行业跨度大、专业差异性大,不动产登记在持续多年分散管理的背景下由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统一不动产登记职责,需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协助。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权利与土地权利的登记密不可分,因此,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是有利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动产登记就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将基于上述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从目前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管辖的不动产登记范围和承担的职责看,设立由国土资源部指导和监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土资源部着手建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工作后,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局级机构,将分散在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主管部门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职能整合到未来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提议颇具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

  现承担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主管部门都成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各自管理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长期以来,从事相关登记工作的人员认真专研法律法规、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不动产登记逐步走上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道路。将要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办法》势必汲取原有登记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因此,在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进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需要以原从业人员为基础,特别是以原从业人员中的业务骨干构成。各类持证上岗从事土地、房屋、农地、林地、草原和滩涂权利登记人员应该成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构成人员的基础,以利于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后的登记工作开展和衔接。从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方面看,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仍然会因行业管理和专业特色,适宜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登记人员分别承担。逐步构建和完善统一登记人员资格下的土地、房屋、农地、林地、草原、滩涂专业分项和初、中、高级分等级的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资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