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合肥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04 10:34:24 作者:皖房网

据江淮晨报报道,开发商要获得预售许可证才可卖房子、挪用预售金将会被罚暂停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拨付……昨日,在合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上,《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获通过,对商品房预售金再念“紧箍咒”。

  未获许可不得预售商品房

  此次,合肥市对此前的《合肥市商品房屋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保证购房款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保障预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新规”中对“商品房”做出界定,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和仓储等房屋。

  根据“新规”,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该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变相预售。

  “管紧”预售金禁止挪作他用

  预售人在申请许可证之前,要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新规”规定,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款项、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拨付,并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业内人士分析,对预售金加强管理,可以有效减少或防止烂尾楼、延期交房等情况出现。

  银行“擅自拨款”或担法律责任

  合肥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部分银行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至监管专用账户,造成了部分购房款的流失。

  “新规”中规定,银行擅自拨付预售人监管专用账户内款项、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的,监管部门可按照协议约定,暂停该银行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业务。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银行依法承担法律责任。